顺德区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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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府办发〔2009〕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产业 发展 办法 通知
顺德区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推动顺德区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在研究开发、产业技术、系统集成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走在地区发展的前面,逐步形成集技术、品牌、人才和服务为一体的产业发展优势,打造先进的光伏制造业,构建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大力提升区域高新技术竞争力,实现光伏产业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光伏产业的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光伏产业包括多晶硅材料、硅片、太阳电池生产及研发、光伏材料与器件检测、超白玻璃、导电玻璃、特殊化学与电子材料、逆变器、光伏建筑构件、光伏系统集成及建造等方面的高科技投资项目。
二、光伏企业的认定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光伏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主营光伏等高科技产业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其产品,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的企业。企业的认定由区经济贸易局牵头,区发改、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并制订相关认定标准。
三、光伏产业扶持措施
为促进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区将全面贯彻以市场拉动产业、以政策促进投资、技术创新和高端人才引进的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光伏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成立区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对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区政府设立扶持光伏产业的专项发展资金(太阳能光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启动资金规模2亿元,分年到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光伏产业公共技术研究平台的搭建、技术研发引导、大项目补助、应用示范工程补助、引进技术专才的补贴等。同时,该发展资金还用于投资、参股或补贴发展光伏产业的龙头项目,其投资及参股资金所获分红及利润部分将继续投入专项发展资金运作。
(三)推广光伏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光伏应用示范基地,支持企业申请国家、省、市各项专项资金。对于获得国家财政部与建设部光伏建筑利用或金太阳示范工程的专项项目(50千瓦以上,并网,按安装太阳电池功率每瓦15~20元补助),我区按照各级地方补贴总和为12元/瓦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对于10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与建筑结合的并网光伏建设项目,经区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列入“三万光伏屋顶计划”的,我区按照各级地方补贴总和为5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与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光伏技术研究的科技项目。对于获得市级项目的,按照获得项目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获得省级项目的,按获得项目资金的4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获得国家级一般项目的,按获得项目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获得国家863、973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的,按获得项目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已享受上述第(三)点各项补贴的项目除外。
(五)制订顺德区光伏推广利用的“三万光伏屋顶计划”(2009~2012年),以一个屋顶3千瓦太阳电池为基数,每年完成1万个屋顶。力争在3年内,我区的光伏安装规模和人均太阳电池安装量走在全国前列,成为我国光伏应用推广示范区。政府带头推广利用太阳能等节能环保产品,编制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鼓励各单位采用光伏节能产品。帮助企业宣传推广新产品;协助企业制订行业、产品标准和规范,力争在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区域内所有城镇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区内企业的产品。
(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合作,构建三大光伏发展平台:一是光伏研发平台,以产学研合作模式构建高效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基地,突破关键性技术的产业化瓶颈,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二是光伏交流平台,每年定期举办“顺德光伏发展论坛”,邀请国内外研究和产业领军人物来进行学术交流,设立顺德“光伏发展奖项”(研究贡献奖、产业领军、人才培养奖),促进我区光伏产业的影响力和发展竞争力;三是光伏展览平台,与光伏论坛同期举办,吸引国内外相关光伏企业到顺德展览,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理念,促进我区产业高水平发展。
(七)打造“顺德千亿光伏产业园”。由区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会同科技和规划部门集中规划发展区域,形成集技术研发、加工制造、系统集成和物流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园区,积极向国家、省、市争取优惠产业扶持政策,给予光伏产业特殊政策支持,争取在5~8年内实现千亿产值。
(八)在我区创办的独立法人的光伏企业,注册资本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100%的标准进行奖励,第二至第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标准进行奖励。对于进入我区孵化基地进行孵化的光伏项目,经区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两年的免租优惠。对于孵化成功并在顺德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开办费。
(九)鼓励银行信贷资金向新能源企业倾斜,贷款期限为15年以上,由区发展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给予贴息补贴。企业所有缴省以上规费,由区各有关部门协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区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优惠标准收取。
(十)鼓励光伏企业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从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经政府审定为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中高层管理、技术人员将按其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带光伏产业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我区创业的技术人才,经区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估审定,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四、本暂行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